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工信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分为创新奖学金和创业奖学金两个奖项;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创新、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创业奖学金授予在自主创业、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同一年度不可兼得。
第二章奖学金的监管和评审
第三条学校设立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团委、本科生院的负责人担任。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承担相关职能。
第四条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学金资金专款。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奖励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团队或个人进行申报。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七条创新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共四档,奖金额度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创业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三档,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
第八条奖学金按年度评审。
(一)学校负责评出创新奖学金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创业奖学金一等奖10名、二等奖10名。学校从两个奖项的一等奖中推选2名参与特等奖评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等奖评审。
第九条参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和谐校园建设;
(4)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学科竞赛、创新类大赛,成绩优异;参加重大科研项目,做出较大贡献;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2.创业奖学金
具有创新创业精神、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创业项目创意新颖、市场前景良好;参加高水平创业竞赛,成绩优异;独立或合伙注册公司或在高校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创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发布通知,启动年度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工信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院组织初审并向学校推荐。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评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特等奖评审和公示。
第十四条工信部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组织召开颁奖大会。
第十五条学校收到奖学金拨付款后,及时发放给获奖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